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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許人及特許經營活動的基本情況有哪些?
根據《商業特許運營管理法令》和《商業特許運營信息發表管理方法》之規則,但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進行商業特許運營,有必要恪守對社會公眾的信息發表責任。
特許人應當依照《法令》的需求,在締結特許運營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,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發表本方法第5條規則的信息,并供給特許運營合同文本。
方法第五條規則,特許人進行信息發表應當包含以下內容。
(1)特許人及特許運營活動的基本狀況
①特許人稱號、通訊地址、聯系方式、法定代表人、總經理、注冊資本額、運營范圍以及現有直營店的數量、地址和聯系電話。
②特許人從事商業特許運營活動的概略。
③特許人存案的基本狀況。
④若是由特許人的相關公司向被特許人供給產物和效勞,應當發表該公司的基本狀況。
⑤特許人或其相關公司在曩昔5年內破產或請求破產狀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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